重新构建“锦绣未央”系列指控案(“锦绣未央”)

时间:2023-09-16 09:44

前几天看了“11处/楚乔传”小说抄袭案,今天开始看“锦绣未央”小说抄袭案。

背景

周某(笔名秦简)在2012-2013年间创作并在“潇湘书院”网站连载小说《庶女有毒》,后将小说改名为《锦绣未央》并在2013年出版发行。全书共六册、1530千字。2017年,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联合起诉周某抄袭。

经比对,《锦绣未央》与原告主张的16部权利作品相比:

就语句而言,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,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,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;就情节而言,小说《锦绣未央》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、出场安排、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,共存在763处语句、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,共计114千字。

法院认为周某侵害了原告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据此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对小说《锦绣未央》的复制、发行及网络传播;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。

“锦绣未央”案在打击新技术条件下的恶意抄袭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,因以下因素,入选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:

本案是典型的文学作品侵权案例,一部作品抄袭多位作者的多部在先作品,抄袭作品数量、规模之大实属罕见;涉案侵权行为反映了当前新技术条件运用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,与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,呈现新特点——抄袭内容既包括语句抄袭又包括情节抄袭,且二者相互掺杂,一部作品分散抄袭众多其他作品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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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特点为本案审理中查明纠纷事实提出了巨大挑战。法院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对工作的基础上,结合文学作品表达及创作特点,从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出发,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、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论证分析,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。

“楚乔传”案与“锦绣未央”案

“锦绣未央”案和同期的“楚乔传”案都是一部作品涉嫌抄袭多部作品的典型代表,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的审查思路和判断标准也逻辑相同,不过原告在维权方式和诉求方面还是有不小的差异,比如:

“楚乔传”案中,原告作者选择单独维权;“锦绣未央”案中,原告作者们选择联合维权。“楚乔传”案案由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;“锦绣未央”案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,未提出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诉求。都起诉了侵权作品作者,但对于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方、销售方:

“楚乔传”案中,原告主张的侵权比对对象是自己在2006年出版的长篇小说《斛珠夫人》和被告在2011年出版的《11处》、2017年出版的《楚乔传》,除了起诉被告作者,还起诉了侵权图书的出版方、销售方;

“锦绣未央”案中,原告作者主张的侵权作品包括《锦绣未央》的网络版和图书版,但起诉时仅起诉了被告作者、图书销售方当当公司,没有起诉发表侵权作品的网络文学平台(即潇湘书院)和图书出版方;

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但因选择的被告不同,效果也会有差异:

“楚乔传”案中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者、图书出版方、销售方立即停止出版、发行、销售、传播含有侵权内容的侵权作品;法院判令被告作者立即删除《11处》《楚乔传》中侵犯《斛珠夫人》著作权的内容,判令图书出版方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权内容的图书《11处》《楚乔传》,判令销售方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权内容的《楚乔传》电子书。

“锦绣未央”案中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者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行为,即停止复制、发行、网络传播《锦绣未央》一书——这一诉求因未起诉“潇湘书院”和出版社,无法直接要求二者停止复制、发行、网络传播《锦绣未央》一书。

“锦绣未央“案中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当当公司停止销售《锦绣未央》图书,后因当当公司已经停止销售,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此项诉讼请求。

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:

“楚乔传”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者、图书出版方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具体方式是被告作者的官方微博(微博名:潇湘冬瓜)连续10日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。

“锦绣未央”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者赔礼道歉,具体方式是在《新京报》及“潇湘书院”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,其中网站登载的持续时间为7天。

法院支持原告诉求,但被告最后有没有道歉就不清楚了。2020年12月21日,111位编剧、导演、制片人、作家联合签署《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!——部分影视从业者致媒体公开信》,抵制出现在综艺节目中的编剧、导演(于正、郭敬明);2022年12月22日,微博号“锦绣未央抄袭案助手”转发公开信时称被告至今未曾道歉;2022年12月31日,郭敬明、于正道歉后,该微博号@于正称“您的徒弟,于正工作室编剧周静……至今未曾道歉……”。后来有没有道歉就不清楚了。

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:

“楚乔传”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者、图书出版方赔偿经济损失,判令被告作者、图书出版方、销售方赔偿维权合理开支;在经济损失部分,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部分与不正当竞争部分各占二分之一;

“锦绣未央”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作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。

关于判赔

两案中原告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全额支持,简单看一下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:

“楚乔传”案原告经济损失索赔总额是97692元,因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部分与不正当竞争部分各占二分之一,著作权侵权索赔部分记为48846元,法院判赔5000元,比例约10%。此外,判决全额支持原告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4.4万余元,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“锦绣未央”系列案件判赔情况如下:

根据判决书整理

“锦绣未央”案中,原告主张以被告作者违法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,并要求被告作者提供小说网络传播、出版及改编成电视剧及游戏的获利证据。被告作者作出以下陈述,未提供任何获利相关的证据:

自己出版《锦绣未央》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,该书在“潇湘书院”网站登载的收益未统计过,根据该书改编电视剧、漫画、游戏等均由“潇湘书院”所为,合同和手续均未提供给我,我不清楚所获收益,况且目前“潇湘书院”已将网络版《锦绣未央》下线。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
原告只起诉了《锦绣未央》的作者,没有起诉小说网络发行平台“潇湘书院”、没有起诉图书出版方,没有提供二者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获利情况,诉讼中没有申请追加被告,也没有申请法院向案外人调取侵权获利相关的证据。法院最终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:

权利作品知名度等情况;被告未经许可复制、发行的语句及情节涉及字数;被告主观过错程度;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后果;被告理应知晓小说《锦绣未央》获利情况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等情况。

“楚乔传”案中,法院结合原告主张的作品独创性程度、知名度,被告的侵权字数、情节、主观过错程度,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、影响范围等因素,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

小说与电视剧

最后需要说明的是:

原告只是主张小说构成著作权侵权,并未主张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、根据剧本摄制的影视作品侵权;法院也只是判定小说构成侵权,判定作者停止复制、发行、网络传播《锦绣未央》一书,禁令范围并不包含《锦绣未央》剧本、电视剧。

事实上电视剧权利人也未停止电视剧相关版权运营与维权。例如:

电视剧《锦绣未央》名列国家版权局“2017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”。电视剧著作权人授予北京电视台、东方卫视电视台播映版权,授予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;腾讯公司在2016年斥资7650万取得该剧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、转授权权利(授权期限为8年)后积极开展对外商业合作,例如:

委托关联公司与14家企业签订《锦绣未央》贴片广告执行合同,总额共计3603万余元;

分销许可给爱奇艺,许可费为1620万元;

分销许可给优酷,许可费为3166.5万元;……。

腾讯公司也积极维权,例如:

在腾讯诉优朋普乐案中,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其经营的“朋友影视”网站提供未经许可的《锦绣未央》点播服务,构成侵权,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,法院判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.85万元。(2018年2月13日(2017)京0102民初29424号)

“锦绣未央”案被告加入于正工作室后参与编剧的《美人制造》也引发了抄袭纠纷,过几天再看。明天先看“锦绣未央”系列案件中的侵权比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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